地产商与业主谁更缺乏诚信?
地产商和房屋业主作为一个经济业务的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规则的要求,都必须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实现交易行为,因此对于两者来说,讲求诚信是一个基本准则。而且,从事实来看,一般的经济交易都是遵循了诚信原则的,否则这个交易是无法实现并延续的。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我们却常常发现这样一个怪现状,那就是地产商很少被追究违约责任,相反的是房屋业主却常常因为违约被追究责任,难道是业主们更缺乏诚信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说作为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买方市场是缺失诚信的,既然缺失诚信必然导致卖方也就是房地产商的利益受损,那根据经济规律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就是商人都具有逐利性,如果利益受损了,还会有大量的地产商继续进入该市场吗?应该是不会有人继续跟进,但事实是地产业过去的五六年都在蓬勃发展,这好像是一个难以解释的悖论。
如果我们能静心下来想一想,会发现事实上并不是说房屋业主缺失诚信,真正缺失诚信的是房地产商,而且很多的业主的失信,根源也在于地产商本身。以最近北京的一个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为例,位于广安门内大街的东华金座是一个早在2001年就开始预销售的楼盘,当时给业主的承诺是2003年交房,业主们预交了7000万的房款,但直至今日他们面对的还是一个烂尾楼,这显然是地产商违约,但地产商仍然逍遥自在,苦的只能是业主。那国家法律难道不能处理吗,当然作为法制国家这是必然的,而且业主的诉讼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对于地产商来说,他们是不害怕法律的,他们有的是钱跟你法院周旋,而且执行难是我国的一个普遍现象,你业主能耐我何。因此部分业主无奈下只能拖延房贷的月供,甚至拒交,但地产商没人能奈何,你业主我可不怕,于是银行等贷款机构立马开始对你进行处罚,并能有效执行。于是乎,本来守约的人被逼成了违约人,违约的人反而小于自在的生活着。其实,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这种现象,而且往往追究违约责任都更多的是针对业主而不是地产商,因为地产商有足够的资金来打一个持久的官司,你老百姓可就没这个实力了,因此最后表现出来的就是好像总是业主违约,而很少有房地产商违约。
从这种现象中,实际折射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作为房地产买卖的交易双方,事实上是不对等的,地产商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他们操纵整个游戏规则,或者说是变相操纵,因为他们利用地方政府的公权力作为了他们的代言人,结果就是导致业主往往处于劣势,既然他们能够主导游戏规则,那么也就说明违约与否以及违约责任是否被追究都要看他们的态度,如此下来显然给人以假象,即总是业主违约而房地产商是乎很少违约了。因此,改变这一现状的根本是,要切断房地产商与地方权力部门的利益纽带,并对业主进行必要的司法援助,防止交易主体间的不对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