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网论坛 物业维权[原创]对长河地产清算工作的几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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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长河地产清算工作的几个疑问!

    (原创)对长河地产清算工作的几个疑问!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2007年12月4日长河地产发布停业清算公告称由于“众所知周的原因”,停止公司名下部分门店的经营活动,聘请律师组成“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组”,限时债权申报,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等等。据报道,11日中午长河地产给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据本律师了解情况,监管的客户资金至今未能返还。本律师对长河地产的清算付款工作存在诸多疑问,在此请教长河地产:

        一、长河地产债权债务清算的性质是什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的解散清算,而长河地产既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解散,其在保留几个门店经营期间对外发布清算公告并限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清算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后果?

        二、长河地产有没有权利指定债权人限时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后果如何?
        长河地产与客户之间原本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在自身经营不善且既未破产又未解散的情况下,以裁决者(或管理者)的身份,指定债权人限时申报债权,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严明超过60日期限将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权利(见2007年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A48版)!本律师实在不明白,是谁赋予了长河地产给其平等主体的债权人限时申报债权的权利,又有哪部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限时申报债权,在债权人未如期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债权自然失效?!长河地产的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几年由于诚信缺失民间流行的讨债说法-“欠钱的是老爷,要钱的是孙子”!

        三、债权人有没有义务申报债权?
        如上,由于长河地产的清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其清算的本质其实只不过是对帐,而对帐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债务人的长河地产对债权人负有多少债务自己原本应该是很清楚的,现长河地产命令债权人限时申报债权并声明逾期债权作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民法人的义务来源必须有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合同上的约定时,长河地产的债权人有申报债权的义务吗?

        四、长河地产在无力返还客户监管资金的情况下支付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在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长河地产也不敢得罪员工,采取了先安内后攘外的战略政策,于2007年12月11日给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是对客户监管资金尚未返还。本律师就不明白,长河地产在无力返还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以什么钱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有钱给原告发放工资怎么不返还客户托管资金?在长河地产没有足够的资金同时发工资又返还客户资金的情况下先给员工发放工资,必然是挪用客户资金给员工发工资,这种借花献佛的做法合法吗?

        四、长河地产委托律师是否支付了律师费,是否在挪用客户监管资金支付?
        这是一个关系律师同行的敏感话题,本不想说,但又不得不说,因为长河地产至今没有能力返还客户托管资金,但是还在不断地支出,如果真资不抵债,则每支出一笔钱,长河地产的债务偿还能力就降低一次,长河地产客户的风险就增加一次!

        五、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客户监管资金能按债权比例清偿吗? 
        这涉及到长河地产监管客户资金的权属问题,长河地产监管客户资金后与客户之间形成保管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如认可属于保管关系,则监管资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在长河地产资不抵债时能与其他债权“一视同仁”地按比例“平等”清偿吗?

        以上疑问估计也是长河地产所有客户的疑问,希望网友发表不同意见商榷。
    推荐阅读《监管资金不属破产债权,长河地产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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