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易中天跳单与庶民同“罪”!
易中天跳单与庶民同“罪”!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易中天,1947年生,湖南长沙人,198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文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文学、艺术、美学、心理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著有《〈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稿》《艺术人类学》等著作。近年撰写出版了“易中天随笔体学术著作·中国文化系列”四种:《闲话中国人》《中国的男人和女人》《读城记》和《品人录》以及《帝国的惆怅》等。去年因在央视“百家论坛”主讲“汉代风云人物”而为公众所熟悉,一举成为当前内地最炙手可热的学者和作家。《易中天品读汉代风云人物》《品人录》等著作一纸风行。
摘自:
人民网文化名人库易中天 2008年7月17日海峡导报爆出
《易中天买别墅赖中介费?》使名人易中天身陷“跑单门”(实际签约人为易中天太太李华),进而引发国内房产中介围剿!作为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受某网深圳站长
小螺号之邀,现从法律层面对该事件予以剖析,本律师团认为,易中天的行为已构成跳单,应当同普通庶民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跳单的含义
跳单,亦称跑单,是业内(主要指二手房租售)对于通过中介居间介绍的交易双方为逃避支付中介佣金而跳开中介私自成交行为的俗称,其本质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粗暴践踏,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一向为包括中介在内的世人所不耻!
易中天与鑫东鑫之间形成居间法律关系
2007年10月7日易中天夫妇从厦门鑫东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涉案房屋待售信息,并与其签订《房产求购委托书》,由中介工作人员带领看房,并最终购得,与厦门鑫东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约束。
李华的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求购委托书》第3条第2款明确约定:“乙方(中介)介绍实地看房后,无论甲方(易中天妻子李华)通过何种途径与出售方或其代理人私下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出售方私下成交,均视为乙方介绍,甲方应按本委托书约定的出售报价的2.5% 支付中介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现李华与业主私下成交,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易中天的辩解不能成立
首先,鑫东鑫有无原业主的《售房委托书》与易中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无关
易中天拒付鑫东鑫佣金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鑫东鑫带其看房时没有原业主的《售房委托书》,对此稍有法律知识并了解二手房居间程序的人都知道,业主委托售楼与客户委托购房分属两个相互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两个委托在事实上不具有同时签订的可能,中介完全可以先与客户签订《购房委托书》,再与业主签订《售房委托书》,更何况本案中原业主接受鑫东鑫带易中天夫妇看房的行为已表明其有售房意向并同意鑫东鑫为其介绍购房客户,故,鑫东鑫当时有没有原业主的《售房委托书》与易中天是否该支付中介费无关。
其次,易中天对签空白合同的辩解负有举证责任
易中天拒付佣金的第二个理由是当时只在中介提供的空白《看房书》上签了名字,并没有签订《房产求购委托书》,对此鑫东鑫已向媒体提供了有易中天妻子签名的对佣金收取标准、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房产求购委托书》(见下图),在易中天无法举证证明其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下,鉴于其夫妇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推定《房产求购委托书》并非空白状态下签订,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鑫东鑫还是鑫东龙、男中介还是女中介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易中天拒付佣金的第三个理由是当时带其看房的是鑫东鑫的吴先生,而非鑫东龙的张小姐,由于合同是与鑫东鑫签订,鑫东鑫与鑫东龙之间有无争议,故无论哪家中介人员带其看房,都不影响《房产求购委托书》的效力。
易中天应当对其妻子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首先,李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易中天妻子李华作为签约人,其无论何种原因绕过鑫东鑫与原业主成交均构成违约,根据《房产求购委托书》第3条第2款约定,应当支付鑫东鑫佣金。
其次,易中天也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易中天与李华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亦属于共同债务,易中天作为李华丈夫,陪同李华共同看房,参与商讨房价,涉案房屋虽然最终过户于李华名下,但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附《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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